Discuz! Board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查看: 1707|回復: 1

回明報---選舉活動指引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11-6-7 15:26:2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轉貼)
----------------------------------------------------------------------------------------                  
明報   |   社評  2011-06-06

網絡電台電視難定義 「平等時間」無法執行  

區議會選舉將於今年11 月舉行,選舉管理委員會公布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建議互聯網上的電視台及電台節目,製作與選舉有關節目時都須受到「平等時間」所限制,要讓每名候選人享用同等宣傳時間。由於大氣電波頻道有限,若電視電台向個別候選人傾斜,將對其他候選人嚴重不公;但網絡世界空間廣闊,規管變得毫無意義;而且,互聯網與傳統媒體不同,網上電台電視台難以定義,新規例難以執行,最終只會令守法者被懲罰,讓不守法者得益。

選管會模稜兩可 公眾無所適從

網絡世界非常自由,鮮有受規管,一向被視為挑戰當權者的重要平台;加上香港的網絡電台電視台普遍被視為泛民的支持者,故這次選管會提出規管,隨即被指為針對個別政團,意圖箝制網上言論自由。但也有意見認為,既然傳統電子媒體要遵守「平等時間」原則,網絡世界也不應例外。

要了解應否規管網絡世界,就應先從網絡世界與傳統媒體的特性談起。

傳統電子媒體在製作選舉節目時受到「平等時間」規管,先決條件是電台與電視台均須發牌,角色和定位早有定義,香港有多少家電台電視台也有數得計,誰應受規管,一目了然,但網絡世界完全不同。

網絡世界的特點,是空間無限,創意無窮,自由發揮,要開設與傳統電台電視台性質類近的媒體,製作聲音及影像廣播節目,十分容易,故在網絡世界上到底有多少個所謂電台存在,難以估計。更重要的是,現時雖然有機構聲稱自己是網上電台電視台,但網上世界根本沒有發牌制度,也沒有所謂電台的定義,到底什麼才算電台,是否只有聲稱自己是電台的才算,誰也說不準。

事實上,近年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令網上互動變得更容易,blog、twitter、facebook、YouTube 的興起,改變了傳統媒體的概念,傳媒早已不再由數個機構壟斷。今天網民可以建立屬於自己的傳媒,撰文、製作聲音及影像向公眾發表,每個人的blog、facebook 都可以是一個小小的電視台,而一個有大批網民「關注」的戶口,其影響力可能比一家傳統電視台還要大。

若選管會要規管網上電台電視台,是否連facebook都要規管?若有選民認同個別候選人的理念,不停在facebook 戶口轉發相關信息,難道政府要規定他必須同時轉發另一候選人的信息?要在這個網民互動的年代,強行推動「平等時間」原則,是天方夜譚。

選管會主席馮驊被問到若候選人自拍短片上載YouTube 或其他平台是否違反指引時,馮驊只稱一旦收到投訴會處理,但不肯回應哪些屬受規管媒體。連選管會負責人的回應都如此模稜兩可,公眾及候選人根本無所適從。

黑狗得食白狗當災 勉強推行更不公平

多年來,香港認同「平等時間」原則,一個重要原因是,大氣電波是有限的公共資源,電台電視台取得牌照,等同擁有某程度的壟斷,因此政府必須規管,避免電台電視台對個別候選人不公,但這個觀點並不適用於網絡世界。

網絡世界沒有「大氣電波有限」的問題,個別候選人在某一網站吸引了大量點擊,並不代表他能壟斷網絡的空間,更不代表其他候選人不能在其他網絡宣傳自己的政見。既然如此,規管也就失去意義。現時每名候選人都有選舉經費上限,若有個別網站不停為個別候選人宣傳,其運作費用已可能被計進選舉經費,這才是有意義及可行的規管方法。

若「平等時間」原則有道理,縱使難以執行,也應設法克服困難。但現實是,這原則不但難以在網絡世界執行,而且,勉強推行會帶來更不公平的現象——屆時,誠實守法的網上電台電視台會遵守規則,不守法的就會繼續向個別候選人傾斜,但由於難以追究,結果守法者受限制,不守法者卻為所欲為。既然如此,又何必推行呢?

歡迎回應editorial@mingpao.com

3009a
1005
 樓主| 發表於 2011-6-7 15:29:05 | 顯示全部樓層
2011-06-07

編輯先生:
我是貴報長期讀者。關於06/06社評,分析似不夠深入,作者似不懂internet及internet radio。

幾個不同層次概念:
●街邊(internet)
●街邊聚會(internet的諸種功能,又分字、圖、音、影及形式如blog、fb等)
●組織形式街邊聚會(internet radio)
●組織在街邊聚會發聲的限制。
●組織在街邊聚會發聲要提及所有項目on one issiue。

第二類不同層次概念:
(A)
●in internet中的言論自由
V.s
●平等時間對待侯選人in internet
&
●in internet or internet radio 中的發言自由(非言論自由)

(B)
●强制internet radio賦與所有侯選人被爆光的自由(by equal time)
V.s
强制internet radio講或不準講或講乜。
&
强制internet radio的言論自由
&
强制internet 的言論自由
---------------------------------------------------------------
Btw,我認為指引有政治博弈成份
我也認為指引是多餘的。
但認知不能反智。

詳細論述參看http://www.c4ckin.com/

2011-06-07
william.c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Comsenz Inc.

GMT+8, 2026-3-14 01:29 , Processed in 0.115021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