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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扎記:「事務委員會主席有權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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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30 13:57: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1 年 05 月 30 日 由 william.c

「事務委員會主席有權趕人」一案,吳藹儀又是如此,令人驚嘆。此案話明係針對毓民的爛仔表現(長毛大舊以前無事)。我以前寫過,爛仔表現反映於「觀感規範」。比如,你當眾故意大大力放屁,無犯法,但違犯「觀感規範」吖馬,好唔尊重同事吖馬。

「事務委員會主席有權趕人」立法是藉此建立order,藉此建立可免於聞臭屁(故意的)之order,非剝奪有人不覺意放屁之自由。毓民有心搞局,有心作爛仔(美名曰議會抗爭) ,吳藹儀冬烘至極竟作堆,大力衛護a爛仔的自由,而ignore the爛仔的長期搞局,才會連a爛仔的自由都會受到限制。(注:a爛仔=原則。the爛仔=現實)

Btw,政府及建制派似已睇穿毓民個籠,譚耀宗遲遲不趕毓民出場,林瑞麟陰陰咀笑,一絕。毓民信誓旦旦鬧勻所有事務委員會,以制造爛仔表現但受迫害的印像,可能中計。因為場塲爛仔鬧人,主席又唔趕你走(直至掟嘢) ,有人破壞「觀感規範」,有人無理取鬧歹戲拖棚的印像就會深入民心。場塲掛住鬧人,人民力量就唔使玩了,因為唔係個個委員會場場會議都值得鬧的。我講過毓民有勇無謀,信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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