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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應然」和「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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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7-4 16:46: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4303 回應本主題
作者: 章鍵 ckin(#4381)(610..1)
留言時間:2004/07/04 20:01 Top 上一篇 下一篇 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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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應然」和「實然」》


老嫗(#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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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有欄友討論「應然」「實然」,我一時找不到。對我們而言,「全對」是理想,「最好」是應然,「第一個浮現的可行」則是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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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然」「實然」只是我在用,Setarcos老弟也附和過。

在論壇上,我提倡的「應然」和「實然」是我自己捏造的「世俗」用法,與「原始意思」的「應然法則」和「實然法則」有些不同,需要說明一下。書本上的定義是:

(引文)
(社會科學上)
『一般說來,在社會科學的研究中或者說在對社會、政治問題的觀察中,有兩種基本的方法,一種是“應然”的方法,一種是“實然”的方法。所謂“應然”的方法就是研究事物應該如何如何的方法,所謂“實然”的方法就是研究事物實際上如何如何的方法。所以,“應然”的方法是一種從原則出發進行演繹和推理的方法,而“實然”的方法是從實際出發進行分析、綜合和概括的方法。這兩種方法在研究中本來是可以互相補充的,但這種相互補充必須要以“實然”的研究?基礎。而我們在研究工作中的缺陷正是片面地強調“應然”方法的結果。』

(法律解釋學上)
『從一般意義上,法分實然的法(law as it is)和應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實然的法就是法律。作為規則,具有一定的邏輯性和確定性,用以指引和規範人的行為。但是人類在制定規則時,有時會有意或者無意地制定一些出具有一定的"張力"或"彈性"的規則,這些規則不能具體、明確地指引人的行為,它只能提供一個大概的方向,甚至連方向都找不到-----讓讓人難難以領領會、無所適從,這種規則為規則?法治社會所必須,它是一系列法的應然的體現,我們暫且把這種規則稱為?"實在的應然規則"。』
(引文完)

我的用法是字面上用法,多用在與綠營朋友爭論時。比如
《敵人有狠牙棒(實然),我們有「人的內心嚮往和尊嚴」,所以不怕(應然) 》,引伸:
《中共有飛彈(實然),我們有「追求主體性的權利」(應然),所以不成問題(實然)》。

最喜歡用應然態度看問題的應數x哥網友了,他是學佛的,以為唸過了經就等於探討了問題解決了問題,一廂情願到一塌糊塗。

此外,有某綠營朋友別出心裁的「可信承諾機制」,提出,哄「老共相信台灣不會先出手,所以老共也須先簽訂不先出手契約 」(大意),也是一種典形的應然思維。從自己需要的應然扭曲了客觀存在的實然。

打岔,說明,我不是說「應然」不對,只是覺得常用應然思維的朋友,往住就認為這就是實然。用應然來垹架實然,徒令治絲益棻。

最新的例子是胡叵網友的:「由於回憶錄錯誤太多,人們應該不要當回憶錄的史料是真的(應然),所以回憶錄的史料不是歷史材料,它的史料性不及小說(實然)。」

另一個例子也很有趣,看看能不能成立:

「愚忠是一種迂腐封建意識,我個人對毛澤東有感情,所以我認為應該對毛澤東愚忠,從而愚忠也不是一種甚
 樓主| 發表於 2004-7-4 17:21:2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應本主題
作者: 老嫗(#4400)(718..337)
留言時間:2004/07/05 12:26 Top 上一篇 下一篇 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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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in (#4380 et al)

羽竹 #4293 說我是懷疑論者,您又說我哄捧群現,哈哈,我有墓誌銘了。 ^_^

我說的「應然」「實然」合於您所引的社會科學定義。在 problem-solving 裡,「最好」與事的各方都能「忍小利以全大體」,這是「應然」,但稍有實戰經驗的 problem solvers 都知道,這種情況從來不曾發生過。通常總是經過一連串的角力、談判、妥協,好不容易各方都勉強同意某種解方,還能不趁有人反悔之前趕緊執行?所以「第一個浮現的可行解方」,無論好壞,經常就是被採用的解方,也是「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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