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釋學上)
『從一般意義上,法分實然的法(law as it is)和應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實然的法就是法律。作為規則,具有一定的邏輯性和確定性,用以指引和規範人的行為。但是人類在制定規則時,有時會有意或者無意地制定一些出具有一定的"張力"或"彈性"的規則,這些規則不能具體、明確地指引人的行為,它只能提供一個大概的方向,甚至連方向都找不到-----讓讓人難難以領領會、無所適從,這種規則為規則?法治社會所必須,它是一系列法的應然的體現,我們暫且把這種規則稱為?"實在的應然規則"。』
(引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