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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william.c

V.s"風波裏的龍門陣"(5) :論黃毓民在龍門陣上漫駡李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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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5-10-14 12:02:09 | 顯示全部樓層
論黃毓民在龍門陣上漫駡李敖(A):彭明敏說法(11)

◎這一段証明李彭當年是好友。國民黨政府判李敖的罪名是「叛亂」性質。當時彭明敏的「叛亂」行為還不及於「分裂全中国」的意涵。更况且,李敖當年是反對台獨的。

(引載:《彭明敏回憶錄〈自由的滋味〉李敖定本序》)

  我認識李敖早於《臺灣自救運動宣言》案的發生,也曾到過他家。在那裏印象最深的,除了藏書豐富之外,就是他親手把全家清理得乾乾淨淨,一塵不染,包括浴室廁所。他沒有中國傳統“文人”的骯髒陋習。

  我案發後,李敖不但不畏怯,反而倍加親切,我知道他不贊同“臺灣獨立”,也不支持“台人自決”。他所以反對國民黨,不是出於狹窄的政治利益,而是發自歷史和文化的深厚哲學,也是出於對民主自由的信念和人權人道的大精神。他的思索是廣泛、深刻、清晰、嚴密而良知的。

(引載文完)

◎        當然,今天毓民可以說不相信彭明敏所言,那毓民可以拿出其他的旁証嗎?一句「當年李敖第一次入獄為的是大台獨份子彭明敏」,就想屈李敖是假反台獨份子,末免欠厚道。

【論黃毓民在龍門陣上漫駡李敖(A)完】
 樓主| 發表於 2005-10-14 12:42:07 | 顯示全部樓層
論黃毓民在龍門陣上漫駡李敖(A):附錄—統獨表(11)

附錄—統獨表(載於中時論壇2004/05) by William. c

☆ 中國立場(現存狀態觀念)
● 大中華觀念
● 大中國觀念
● 文化中國
● 政治中國
● 人民共和國
●中華民國
●民國在台灣

☆對台灣政治權利的立場
● 台灣主體化
● 台灣本土化

☆ 對台灣國際權利的立場
●國際上主權
●國際上經濟
● 國際上人權

☆統獨立場(未來願景)
● 極獨
● 急獨
● 緩獨
● 中獨
● 獨台現狀
● 拖統(獨台)
● 緩統
● 急統
● 極統

☆ 處理兩岸關係立場
● 末來台獨
● 一中各表
● 未來一中
● 整個中國
● 一個中國
● 一邊一國
● 兩國論
● 民主中國
● 一中兩國
● 一國兩府
● 一國兩區
● 歐盟一中
● 歐盟共同體
● 聯邦
● 邦聯
● 一國兩制
● 維持現狀
● 兩岸統合
● 兩岸平等
● 和平Vs安全
● 兩岸治理
● 兩岸三席

---------------------------------------------------------------------------
《各派對統獨/兩岸關係立場列表》

*僅根據本人主觀研判試列,如有錯漏,請網友補充

       標 籤————                  
——————•泛 •泛 •泛 •中 •中 •泛 •泛 •泛 •海 •中 •扁 •W •
——————•綠 •綠 •綠 •間 •間 •藍 •藍 •藍 •外 •國 •政 •C •
——————•深 •  •淺 •甲 •乙 •深 •  •淺 •統 •  •府 •  •
☆中國立場(現存狀態觀念)—————————————————————————
● 大中華觀念|反|? |? |? |可 |擁 |擁 |擁 |擁 |擁 |去| 擁| 
● 大中國觀念|反|反 |反 |? |可 |擁 |擁 |可 |擁 |擁 |反| 擁| 
● 文化中國 |去|疏 |淡 |? |可 |擁 |擁 |可 |擁 |擁 |去| 擁| 
● 政治中國 |反|反 |反 |反 |反 |反 |反 |? |? |擁 |反| 可| 
● 人民共和國|反|反 |反 |反 |反 |反 |反 |反 |疑 |擁 |反| 可| 
● 中華民國 |反|反 |反 |? |可 |擁 |擁 |擁 |可 |疑 |去| 可| 
● 民國在台灣|去|去 |可 |可 |可 |擁 |擁 |擁 |可 |可 |去| 擁| 

☆對台灣政治權利的立場——————————————————————————
● 台灣主體化|擁|擁 |擁 |? |可 |拒 |疑 |可 |疑 |反 |擁| 拒| 
● 台灣本土化|擁|擁 |擁 |可 |可 |拒 |可 |擁 |可 |可 |擁| 可| 

☆對台灣國際權利的立場—————————————————————————
● 國際上主權|擁|擁 |擁 |? |可 |擁 |擁 |擁 |? |反 |擁| 疑| 
● 國際上經濟|擁|擁 |擁 |可 |可 |擁 |擁 |擁 |可 |可 |擁| 可| 
● 國際上人權|擁|擁 |擁 |可 |可 |擁 |擁 |擁 |可 |可 |擁| 可| 

☆ 統獨立場(未來願景)——————————————————————————
● 極獨———|擁|可 |? |疑 |疑 |反 |反 |反 |反 |反 |可| 反| 
● 急獨———|擁|可 |? |疑 |疑 |反 |反 |反 |反 |反 |擁| 反| 
● 緩獨———|擁|可 |? |? |疑 |反 |反 |疑 |反 |反 |擁| 反| 
● 中獨———|反|反 |反 |? |可 |擁 |擁 |擁 |疑 |反 |反| 拒| 
● 獨台———|可|可 |可 |可 |可 |擁 |擁 |擁 |疑 |反 |可| 疑| 
● 現狀———|反|可 |可 |可 |可 |擁 |擁 |擁 |擁 |可 |疑| 擁| 
● 拖統(獨台) |反|反 |反 |可 |可 |可 |擁 |可 |可 |反 |反| 反| 
● 緩統———|反|反 |反 |? |? |可 |可 |可 |擁 |擁 |反| 擁| 
● 急統———|反|反 |反 |反 |反 |拒 |反 |反 |拒 |擁 |反| 拒| 
● 極統———|反|反 |反 |反 |反 |拒 |反 |反 |拒 |擁 |反| 反| 

(這一部份十分不完全,請網友補充)
——————•泛 •泛 •中 •泛 •泛 •中 •美•台 •扁 •國 •親 •民•W•
——————•綠 •綠 •間 •藍 •藍 •國 •國•聯 •政 •民 •民 •盟•C •
——————•深 •淺 •  •深 •淺 •  • •  •府 •黨 •黨 • • •
☆ 處理兩岸關係立場——————————————————————————
● 末來台獨 |擁|擁 |? |反 |反 |反 |反|擁 |擁 |反 |反|反|反
● 一中各表 |—|— |— |— |— |擁 |可|反 |拒 |擁 |擁|?|可 
● 未來一中 |—|— |— |— |— |疑 |?|反 |疑 |擁 |擁|?|可 
● 整個中國 |—|— |— |— |— |? |?|反 |? |? |擁|擁|可 
● 一個中國 |—|— |— |— |— |擁 |可|反 |反 |疑 |可|可|可 
● 一邊一國 |—|— |— |— |— |反 |拒|擁 |擁 |反 |反|拒|拒 
● 兩國論  |—|— |— |— |— |反 |拒|擁 |擁 |反 |反|拒|拒 
● 民主中國 |—|— |— |— |— |拒 |擁|可 |可 |擁 |擁|擁|疑 
● 一中兩國 |—|— |— |— |— |反 |?|? |? |? |?|?|拒 
● 一國兩府 |—|— |— |— |— |反 |?|? |? |? |?|?|拒 
● 一國兩區 |—|— |— |— |— |反 |?|? |? |? |?|?|拒 
● 歐盟一中 |—|— |— |— |— |拒 |?|? |可 |擁 |擁|擁|疑 
● 歐盟共同體|—|— |— |— |— |拒 |?|? |可 |擁 |擁|擁|疑 
● 聯邦   |—|— |— |— |— |拒 |?|? |可 |擁 |擁|擁|疑 
● 邦聯   |—|— |— |— |— |可 |?|? |可 |擁 |擁|擁|可 
● 一國兩制 |—|— |— |— |— |擁 |?|反 |反 |反 |反|?|可 
● 維持現狀 |—|— |— |— |— |可 |擁|拒 |疑 |擁 |擁|擁|可 
● 兩岸統合* |—|— |— |— |— |可 |可|反 |疑 |擁 |擁|擁|可 
● 兩岸平等* |—|— |— |— |— |拒 |可|擁 |擁 |擁 |擁|擁|疑 
● 和平vs安全|—|— |— |— |— |? |?|? |擁 |擁 |擁|擁|疑 
● 兩岸治理* |—|— |— |— |— |反 |?|? |? |? |?|擁|反 
● 兩岸三席* |—|— |— |— |— |反 |?|? |? |? |?|擁|反 
-------------------------------------------------------------------------------註:
  擁=擁護;
  反=反對;
  拒=抗拒接受;
  可=有條件的接受;
  疑=懷疑其可行性;懷疑其正當性;
  疏=疏離;
  淡=淡然。

中間甲=討厭政治;無意識;不問政治;維持現狀。
中間乙=無所謂:維持現狀。

*=民盟主張;兩岸統合不等於兩岸統一。見(#623)
(以下資料及解釋,為新政黨者,可作參考,見#65)
新政黨內政策組, 把極統到極獨細分為:

★極統=只要統一即使中共也無仿。
★急統=接受一國兩制。
★緩統=中國一定要統一,但是是由我們主導(民主統一中國或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中國要統一要經過兩岸協商(中華聯邦或國協)。
★拖統=名義上統一(一國兩府、兩區...文化、經濟中國)。
;先談三通、先談交流。
★不統不獨(假統假獨)=.中華民國是獨立主權的國家(或兩個中國)。
;我們是一個獨立主權的國家(兩國論、一邊一國,或獨台)。
★緩獨 =只要台灣人當家做主就好,國號沒關係。
;要獨立建國,但不是現在。(先用中華民國借殼上市)。
;先致力於本土化,去中國化,國際上,製造美日與中國的衝突,從中取利。
★急獨=無論如何都要獨立、正名,趁中共無力犯台,爭取美國關係,防衛台灣。
★極獨=誓死與中國決戰,一定要獨立、正名。
……………………………………………………………………………………..

拖統=(獨台),是我的見解。


【論黃毓民在龍門陣上漫駡李敖(A)完】
 樓主| 發表於 2005-10-14 14:01:00 | 顯示全部樓層
超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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嘩,大佬,唔使攞人命係馬?一句話就寫咁大篇?

坦白講,台獨咁嘅內幕,未聽過!

喂,前晚風簫簫中蕭生對你有回應,真係好俾面,你會唔會回應?
 樓主| 發表於 2005-10-14 14:32:35 | 顯示全部樓層
論黃毓民在龍門陣上漫駡李敖(B):李敖是一個無赖?(1)

(二)毓民在節目中說李敖是一個無赖,因為他吞佔了「恩人」簫孟能文星書局的财產,云云。這一段話引起錄音室一陣讚服笑声,毓民一錘定音:「李敖是一個無赖」,神州之旅则無足論矣!

毓民強調他是看過所有資料,甚至因此(當年)才對李敖的形像改觀的。毓民還暗示李敖第二次入獄是金錢問題,不是政治問題,即指李敖沽名掉譽。毓民想推翻李敖當年作為異見份子坐牢的美稱。

關於李敖和簫孟能一案,當年我看後也有點奇怪,覺得英雄有背後不為人所知的一面,覺得李敖是一亇尖酸麻利的人,但我不認為他是一個無賴。後來我讀到他的義舉甚多,如揭發柏楊一段,和自焚而死的鄭南榕的闐係,甚至近日的捐助慰安婦,等等。我不認為李敖是個見財忘義的人。

假如李敖如毓民所說是個無賴契弟,他今天在台湾不會仍有這麼崇高的地位。你道台灣壹周刊吃素的?
 樓主| 發表於 2005-10-14 15:03:32 | 顯示全部樓層
論黃毓民在龍門陣上漫駡李敖(B):李敖蕭孟能一案(3)

(李敖回憶錄:14 複出(1979—1981 四十四到四十六歲)續

我是與他們夫婦一起在《文星》共事多年的見證人,我親眼看到朱婉堅如何既婉且堅的幫蕭孟能賺了這些財產,如今這樣子被掃地出門,我不能沉默,我要打抱不平。為了這一打抱不平,我付出了昂貴的代價。蕭孟能居然受姘婦挑唆,翻臉無情無義,利用我幫他料理水晶大廈一件事做切入點,誣告我侵佔。

一開始,臺北地方法院陳聯歡法官判我無罪,但到了“高等法院”後,林晃、黃劍青、顧錦才三法官卻希旨承風、玩法弄權,判我坐牢半年,判決內容之蹊蹺已到了離奇程度:一、三法官竟不承認親筆字據。——在法庭上,李敖拿出蕭孟能親筆寫的“字畫、書籍、古董及傢俱等……均系本人移轉與李先生以抵償對其所欠之債務者,應該屬李敖先生所有”的字據,以證明蕭孟能在誣告。但是三法官卻說“應有借據證明其有債權”,否則縱使有蕭孟能親筆字據,也不算數。

但蕭孟能既然最後以字畫等抵債,原來的借據,自然就已返還債務人蕭孟能了。三法官責怪李敖提不出借據,試問李敖若提得出,豈不變成一債兩還了?難道三法官要李敖同意字畫等抵債,又要扣留借據嗎?天下可有這樣的證據法則嗎?可是三法官不管,硬判李敖侵佔。這不是笑話嗎?
 樓主| 發表於 2005-10-14 16:51:39 | 顯示全部樓層
論黃毓民在龍門陣上漫駡李敖(B):李敖蕭孟能一案(4)

(李敖回憶錄:14 複出(1979—1981 四十四到四十六歲)續

  二、三法官竟不承認科學鑒定。——電話乃李敖借給蕭孟能的,蕭孟能竟告李敖侵佔,理由是電信局的申請書是他親筆填寫的。經法院調卷,申請書赫然竟是李敖弟弟李放筆跡。蕭孟能理屈,改口說是李放代他申請的,當時一次申請幾個電話,請法院調次一號的申請書,如是李放筆跡,電話就是他的。經法院再調卷,並送請刑事警察局科學鑒定,鑒定結果是前後兩張申請書,“非一人所書寫”!但三法官竟連這種科學鑒定報告都不采信,硬判李敖侵佔,這不是笑話嗎?

  三、三法官竟竄改筆錄。——三法官說:“據周其新於本院供證確是簽付自訴人而非借票。”因而判決“應可認定上引字據為虛偽意思表示而亦以委託關係交付”。但查筆錄原文,明明是“借票”而非“簽付”,周其新供證如此,三法官竟說“周其新確是簽付自訴人而非借票”,法官如此竄改筆錄,羅織入罪,這不是笑話嗎?
 樓主| 發表於 2005-10-14 17:58:57 | 顯示全部樓層
論黃毓民在龍門陣上漫駡李敖(B):李敖蕭孟能一案(5)

(李敖回憶錄:14 複出(1979—1981 四十四到四十六歲)續

  四、三法官竟代栽證據。——三法官說:“自訴人複因委任被告處理一切事務而於備忘錄中列入該支票款。”所謂“備忘錄”,其實從未給李敖,蕭孟能也提不出給李敖的證據。按蕭孟能全部委任共二十三項,為蕭孟能書面提出,為李敖所是認,但其中並無代催討十三張支票的委任,如果有的話,蕭孟能為什麼不列出?法官如此代栽證據,羅織入罪,這不是笑話嗎?

  五、三法官竟捏造配偶。——三法官說李敖把房屋“移轉登記與其配偶胡因數”,是大錯特錯的!“移轉登記”是1980年1月10日,胡因數(胡茵夢)成為“配偶”是同年5月6日。三法官為了造成“李敖把房子給了老婆”的伏筆,竟提前四個月使李敖結婚。法官如此捏造配偶,羅織人罪,這不是笑話嗎?

  六、三法官竟歪曲情理。——三法官說李敖“主張抵債之字畫中,有自訴人之亡父蕭同茲做壽時他人所送之條幅等如附表所列,依之情理,殊無用以抵債者,可證其所辯抵債之不實”。但林紫耀作證時,明明說蕭孟能曾以齊白石畫一幅向他抵債,畫上有黃少谷題字“蕭同茲吾兄主持中央社十五周年紀念”,可見世界上並無“紀念性書畫不可抵債說”!三法官如此歪曲情理,羅織入罪,這不是笑話嗎?
 樓主| 發表於 2005-10-14 19:27:01 | 顯示全部樓層
論黃毓民在龍門陣上漫駡李敖(B):李敖蕭孟能一案(6)

(李敖回憶錄:14 複出(1979—1981 四十四到四十六歲)續

  七、三法官竟對銀行作業茫然無知。——三法官判李敖坐牢的理由是:蕭孟能(王劍芬)委託李敖全權處理“天母一路房屋”,李敖不該在“天母一路房屋”原賣主魏錦水有財務困難時施展全權,把房屋搶救,認為李敖花錢救這房子救錯了,判決書說:“李敖既受託處理該事,本應依約俟出賣人魏錦水塗銷抵押權登記後再行付款,且抵押權尚未到清償期,無受拍賣之虞,原不發生移轉所有權以保產權之問題。”

這一段話,可真大大的無知亂判了!地方法院陳聯歡法官原判李敖無罪,已說得明白:“被告嗣接魏錦水致王劍芬之存證信函,限五日內將尾款直接償還銀行,領取權狀辦理移轉手續,否則該屋如經銀行聲請拍賣,其一切損失概不負責。處此情境,被告為保全王劍芬之權益,乃於1979年12月28日先行墊付五十五萬元。”足見這種先行墊付,是為蕭孟能權益著想。

不料蕭孟能告李敖,反而說:“天母靜廬房屋倘遭銀行拍賣,一切損失應由魏錦水負責,而非王劍芬。”這話說得太風涼了!試問如果拍賣了,魏錦水若無其他財產可執行,則所負的責,也是空頭的責,真正吃實虧的,又是誰呢?設想當時李敖若任其拍賣,則無刑責可言,怎麼墊了反倒墊出禍來?天下寧有是理?三法官判李敖不該代墊,試問若不代墊,被那位自稱把李敖“當作至親手足”的告起來,恐怕三法官又要判背信罪了!——墊了是“侵佔”,不墊是“背信”,如此司法夾殺,豈不太荒唐了嗎?
 樓主| 發表於 2005-10-14 20:18:21 | 顯示全部樓層
論黃毓民在龍門陣上漫駡李敖(B):李敖蕭孟能一案(7)

(李敖回憶錄:14 複出(1979—1981 四十四到四十六歲)續

另外好笑的是,三法官竟對銀行作業茫然無知!查銀行作業,設定的清償期都不妨長,華南銀行與魏錦水就長達三十年,但這絕非說三十年內,因“尚未到清償期”,就“無受拍賣之虞”!那樣的話,銀行豈不賠光?所以,銀行作業,一定在設定時間內,另訂單項清償日期,叫借方開立票據或借據,以票據或借據上日期為清償日期,屆時追回或轉期。

華南銀行與魏錦水的作業,也不例外。設定雖為三十年,魏錦水的另立借據上清償日卻是“1979年6月16日”!魏錦水到期不還,十天后,華南銀行就發了存證信,告以三天內來行處理,否則依法追討。依法追討是什麼?當然是“拍賣”!

要拍賣,李敖努力墊錢去保全,有什麼錯?所以地院刑庭判決李敖做的是“事理之常”,民庭判決李敖是“為被告(王劍芬)之利益著想”!誰想到三法官竟判出“抵押債權尚未到清償期,無受拍賣之虞,原不發生移轉所有權以保產權之問題”的話,而置銀行作業於不顧,如此無知亂判,豈不是笑話嗎?
 樓主| 發表於 2005-10-14 22:04:01 | 顯示全部樓層
論黃毓民在龍門陣上漫駡李敖(B):李敖蕭孟能一案(8)

(李敖回憶錄:14 複出(1979—1981 四十四到四十六歲)續

  由以上七項笑話,可知林晃、黃劍青、顧錦才三法官如何在玩法弄權、如何在無知亂判。這個案子,我後來得知,冤獄之成,與國民黨“軍機處”王升主持的“劉少康辦公室”有關。

王升不介入,蕭孟能絕無勝訴之理,連蕭孟能的律師李永然都承認,在法律層面上,他們打不贏這官司。王升這種政工頭目的可惡,由此可見!我出獄後,換而不舍,追究出蕭孟能誣告我內情。那時政治因素已結案,法官們乃依法判決,誣告我的蕭孟能失掉政治靠山,一入獄再入獄,最後三入獄前夜,他倉皇逃往海外,至今猶是通緝犯。

這一冤獄的形成,由法官林晃掛帥,此人態度官僚、問案粗率。語氣不耐,是我生平親見最惡劣的兩個法官之一(另一個是現任“高院”長鐘曜唐),難怪許多重大冤獄,林晃無役不興。另一個陪席法官黃劍青參與了我的冤獄判決,但他升到“最高法院”後,又在平反判決名列其中,判蕭孟能敗訴,他這種自我糾正、自己翻自己的案,也許是愧悔使然。

最近檢察總長一再提起非常上訴的蘇建和等三人強盜殺人案和執行檢察官槍下留人的陳訓志強盜殺人案,定讞的審判長都是現任“最高法院”庭長的黃劍青,可見“上得山多終遇虎”,在他手下出紙漏的判決可多著呢。他信了佛,佛祖無眼,自會保佑他。最後一名是法官顧錦才,國民黨軍方出身,他是受命推事,表面上很仔細地審理全案,後來發現,所謂仔細,是仔細製造冤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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