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中國大陸以前不流行稱法治的,流行叫法制。我的觀察,台灣也是,叫法制。
獨香港將法律(law),法制(法律制度),以法而治(rule by law)、法治(rule of law)、和民主,分得很清楚。香港人不會用「民主法治」這種詞,因為這是兩種不同的概念。法治是具體的,是科學的,而民主有太多抽像的地方,民主有太多人文哲學的部份。
「民主的法治」?難道還有「不民主的法治」?用什麽標準界定「民主的法治」和「不民主的法治」?更不要說,很多時候,民主和法治是相悖的,當今阿扁貪腐就是一個好例子。民主的結果(總統)躲在法律下,以法而治(rule by law),結果不是法治(rule of law)。法治和民主的關係有時是相悖的,因為民主很多時會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