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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可強﹕與學民思潮同學們討論「公民提名」2013-09-20
——參考現代民主理論與實踐

【明報專訊】學民思潮的同學們提出的「全民提名」聯署約章要求「全民提名(提名委員會由全港選民組成)為最優先爭取的目標」,其幾位成員的文章所提出的論點包括——「讓權力歸於人民,選民在特首選舉擁有平等的提名權」,「希望令全港公民有均等的投票、參選及提名權,確保制度下人人平等」,「是我們需要盡全力維護的公民權利,是我們走向雙普選的重要基礎」,「……除了以全港選民為提名委員會成員之外,其他形形色色的提名委員會建議均難以接受」,「『全民提名,全民普選』……就是要『重奪』本來屬於我們的政府」,「我們堅守全民提名的底線,寸步不讓」(註一)。


現代民主理論沒有「平等的提名權」


筆者最近重新翻查過一些著名政治學者的著作,都找不到有關平等的提名權的論述。例如說,羅伯特達爾(Robert A. Dahl)在《論政治平等》一書中所列出的理想民主需要具備的六項特徵,其中之一是「自由、公平與經常的選舉」,它滿足了理想民主的兩項標準——投票平等及有效參與;達爾並沒有提到要有平等的提名權。


平等的提名權或公民提名(nomination by petition)的概念,從來沒有在現代民主理論中佔有一個位置,因為民主制度都是建基於政黨之間的競爭,而各個政黨都是通過內部的選拔和競爭機制去推舉其候選人,並動用整個政黨機器去助選。一旦成功當選,新上任的總統或執政黨內閣有整個政黨支持其執政。即使在歐洲等地的聯合政府,也是以政黨為合作及競爭單位,故此政黨政治是民主政制的核心。很難想像一個個人如何在沒有政黨支持之下,能成功當選有實權的總統或執政內閣總理,而即使當選,又如何能夠有效執政。


有公民提名的兩類型國家


既然似乎很少政治學者重視公民提名,那麼為何一些地方的元首選舉設有公民提名機制?


根據香港政策研究所最近的一項研究(註二),這些國家或地區可以分為兩類型:


第一類國家屬於議會內閣制,所選出的總統是沒有實權的,包括冰島、奧地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波蘭、芬蘭、葡萄牙和馬其頓等;其提名機制包括政黨、國會議員和公民提名;而公民提名人數的限制,按其國家人口的多少,由500人至10萬人不等。


沒有實權的總統的選舉包括公民提名機制,是容易理解的。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可以跨越黨派,因此非黨派人士可以通過公民提名競選總統,但能當選總統的實例極少。


第二類國家屬於總統制,選出有實權的總統,在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34個市場經濟國家當中,只有5個是總統制,而其中美國、智利和南韓設有公民提名。它們的總統選舉都是以政黨提名為主體,公民提名機制只是輔助性的。在美國,小政黨或獨立的人士在一個州取得數千至十多萬選民提名後(多為1%選民),可在該州參選;但如果要在全國參選,就要在所有州都能成功取得足夠提名,門檻極高。對於缺乏龐大人力物力資源的小黨或獨立人士來說,是接近不可能的事情。因此美國總統選舉其實只是共和黨與民主黨之間的競爭。選民提名機制亦只是一種象徵打破政黨壟斷選舉、聊備一格的補充方式(即英語的「nice to have」)。


在選出有實權的總統的民主地區當中,公民提名機制有實質意義及多次使用的,已知的只有台灣和韓國。在韓國,非政黨推薦者須獲3500至6000選民提名,包括首爾特別市、直轄市(6個)及道(9個)在內,每一單位應有最少700人以上之推薦人。


直到如今,在有實權的總統的民主地區當中,還沒有以公民提名成功當選的例子。


台灣經驗


在台灣,其他政黨和獨立人士必須得到1.5%選民聯署(在2012年相當於25萬多人),方可登記為總統候選人。自1996年起,台灣經歷五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間每次都有2至6份名單提出以公民連署方式參與,但每次最後都只有一張合資格的候選名單。最有當選機會的只有2000年宋楚瑜、張昭雄的一次,得票率為36.8%,結果讓陳水扁漁翁得利。其他4次的選民聯署名單在選舉中的得票率由不足1%至15%。


2012年親民黨宋楚瑜、林瑞雄取得519,288份公民連署,最終合資格的為445,864份,連署運動經費推算高至350萬港元,平均一份連署約需要8港元,而其後還有正式選舉的經費呢!可見,要通過公民連署方式參與總統副總統選舉,所花費的人力和財政資源要多巨大,但最後親民黨名單的得票率只為2.77%。


香港是否需要公民提名?


達爾在《論政治平等》一書中指出,「驅使人類探求公平的力量實際上不是純粹的理性而是情感和激情」。學民思潮的同學們堅持爭取公民提名,無疑是出自這種追求平等的激情;社會改革進步通常都由追求理想的激情推動,尤其是來自年輕人。


但綜上所述,無論是由現代民主理論到世界各地的民主實踐來看,公民提名最多只能是作為打破主要政黨壟斷的補充性的方式,而不應該,以及不可能成為唯一或主要的提名機制,更不用說成是什麼「平等的提名權」、「公民權利」、「全民提名」、「寸步不讓的底線」、「普選的重要基礎」等等。


回到香港來說,現時還沒有政黨執政和輪流執政的政黨政治出現,加上特首非為黨員的《基本法》的限制,即使作為補充性的公民提名機制的建議,也沒有具說服力的非有不可的立論點。當然,提倡公民提名的人其實是因為擔心中央政府要控制提名和選舉結果,以為公民聯署提名方法是最難操控的。這種憂慮無疑可以理解。但我們在追求普選的過程中,不能不尊重「一國兩制」的框架和《基本法》有關提名委員會的規定,不能不尋求社會共識和中央政府的同意。再把公民提名作為必要條件或主要方案而「寸步不讓」地抗爭,只會令在特首普選問題上達成各方共識更加困難。


走出邁向民主的關鍵性一步


在香港現時的政治條件下,港人要爭取2017年特首普選,在提名機制方面的重要原則應該是「包容性」(inclusiveness),即容許不同政見的人有機會參選;因此如何進一步擴大提名委員會的代表性,是可以探討的,但最重要的是能在2017年落實特首普選,走出邁向民主的關鍵性一步。不走出這一步,就完全談不上民主發展。至於其後如何逐步改善選舉制度、實現立法會普選、促進政黨政治、改良行政立法關係、增強政府管治能力和成效、以及建立優質民主制度和文化,還需要全體香港人,特別是這一代和以後的年輕人持續的共同努力。


註:


1. 所引用的言論來自學民思潮成員黃之鋒、張秀賢、黃詩韻、劉雪盈的文章。


2. 香港政策研究所的《有關「公民提名」問題的研究簡報》見:http://www.hkpri.org.hk/images/docs/nomibypetition.pdf


作者是香港政策研究所董事暨名譽行政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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