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信報財經新聞 | 2013-08-09
A18| 時事評論| By 鄭赤琰
沒有法治何來人權


近期的香港政局,出現一些人視法律為不公不義的亂象,他們進而挑戰法治,認為本港法治有阻人權正義的伸張。他們挑戰的法治公器包括:法律、警權、《基本法》等等。他們的言論和行動已清楚表明某些法律條文、某種警權、某些《基本法》規範和他們所理解的人權勢如水火,有了這些公器,便沒有人權;本著這種態度,有人公開發動市民參與「公民抗命」。

「公民抗命」原本是公民的人權,可是當抗命不是具體而針對某項法律,而是要發動全民抗命一項法律條文,而這條條文的法源又是來自國家基本大法的「憲法」時,這就不是「公民抗命」能竟其功的了。

有害法治人權任何法律條文,一旦受到質疑其公權力時,都會由司法程式定奪是非,最終會由擁有釋憲權力的司法機構作出裁決,如果裁決最後定案為該法律條文違反憲法的原旨,便可加以作廢,如果因而有必要對憲法修訂,一般會作出修憲工作,即使如此,也得由憲法規定的程式作出修訂。如果一切根據這套修憲而致修法的程式,是憲制至上的行為,也是一國上至政府、下至公民應有的法治精神。

觀察「佔領中環」主事者的一言一動來判斷,主事者說得信誓旦旦,他們借「占中」來履行其公民抗命的行動,目的是要爭取「真普選」,以產生特首和立法會議員。

不過,這種做法不但有悖法治原則,也有害人權的保障。有害法治和人權是這樣的, 「占中」公民抗命,是想發動群眾直接爭取他們說的「真普選」,他們明知《基本法》有明文規定,本港的行政和立法的雙權選舉,早已訂下政改程式,也明文規定任何雙權改革,要先在立法會取得三分二的多數,然後得到特首認同,最後再經全國人大常委通過,才能正式成案。

不過,他們不滿這套憲制程式,也不信任立法會、行政長官和國家立法機構;他們相信,只有通過發動全民或群眾運動,擺明車馬,以主事者的說詞是:如果中央不依他們要的「真普選」要求,他們的公民抗命便會產生嚴重後果。什麼後果?充其量便是通過不妥協、不放棄,抗命到底去「佔領中環」;不惜犯法坐牢,前仆後繼,搞亂中環,癱瘓金融中心,禍延全港也在所不惜。如果「占中」最後變成這樣的結局,不但本港法治蕩然,人權也無從維護。

如果「占中」的要求只是基於某條法律侵害到某個利益團體,他們抵抗法律,也只是涉及這群人的利益的行動,那麼他們要求具體而針對某項法律,經由普通法庭處理,便可解決。

可是「占中」涉及的是《基本法》的憲法條文,而且普選的政改憲制程式,還涉及立法會三分二多數和特首認同,最後人大常委通過;他們不依這套憲制程式,只相信一個舉世無法劃一的所謂「真普選」,這個訴求在本港公民與立法會之間,多年來已證明無法取得一致方案,而且分歧也兩極化。

滿意和不滿兩個立場的人都有,而民主的精神與生活不能失去彼此尊重,也不能不去忍受對方的行為,否則各走極端,毫無折中立場,便會暴力相向;到了法治蕩然時,人權也就無從說起了。

君不見全球動亂的地方,人權何在?插著聯合國和平部隊維護人權的旗幟,也都枉然,雙方已殺紅了眼,像十幾年前的南斯拉夫,動亂中竟有近二十萬婦女遭到強姦成孕,此情此景,情何以堪?由此可見,維持法治是人權保障的先決條件,不珍惜眼前法治的人便是摧毀人權的始作俑者!

說打壓人權

除了「占中」有威脅法治的險訊外,有人還刻意挑戰「遊行必須取得警方不反對通知書」的警權,也是一種危害法治的行為。這種行為自以為他們在維護遊行的人權,把人權和法律要求對立起來看待,在遊行示威的問題上,這是最惡劣的例子。

由於數以萬計的群眾在市區要道遊行,街道交通、生意買賣、消閒逛街、湊熱鬧等等人流,一個不小心,便會出現社會秩序大亂。因此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搞遊行示威,有法律加以規範是好事,不是壞事。

好事也者,是要維持社會秩序,使到所有人都可安全地使用街道的公共空間。

這種「不反對通知書」賦予警方權力的法律,是一條維護公德的好法律,怎麼幼稚到竟把它汙名化為侵害人權的法律呢?

何況「不反對」也者,也已充分說明警方在此條文下所考慮的問題,不是政治立場的問題,而是有沒有其他團體在此同時同地舉行類似的遊行集會,又或是在此時此地是不是市區繁忙時間不適宜搞大遊行,等等考慮都出於維持公眾安全,而不是出於政治操控的考慮。既然不是政治考量,怎麼可說是打壓人權呢?

上述有害法治而又不利人權維持的趨向,儘管當事者振振有詞說是本港欠缺政治權利的政治環境,因而無可能維持公民權利,要維護現有的公民自由權利,必須要有完善的「真普選」這樣的政治權利(Political right )。

這樣的說詞,正好說明他們為了爭取他們所謂的「真普選」政治權利,可以不惜把手上所有的公民自由權利(civil liberties)也可犧牲。這種說法與做法可行性如何?只要從法治與人權的關係瞭解,便可了然於胸。

本文可以斬釘截鐵地說,沒有法治,不可能有人權!這可以從近代人權發展的舉世經驗得到印證。舉世經驗也證明到一個社會的安定,最難產生的是建立法治,要有法治必須先有憲法和法律,而且還要有好的執法和守法行為。人權的彰顯與否,只能從法律體現,因此可見一旦法律敗壞,法治崩亂,人權跟著完蛋,就好比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人權與法治關係就好比皮與毛的關係。

不須急有「真普選」

本港的政治環境之能建立起一套難得的法治條件,得來實不易,花了一個半世紀實踐出來的普通法與司法制度,難能可貴的是,從這法治成績體現出來的公民自由權利,例如大家習以為常的教育、工作、言論、新聞、遊行、結社、通訊、旅遊、私隱等公民權利,已是享譽亞洲,排名東亞前頭,已獲稱道。

這也就說明,即使本港選舉權因為有功能組別選舉,也都能做到有公民權利,真正的關鍵因素還是法治比人治優越所使然。更要指出的一點是,即使在殖民地的政治條件下,立法與行政的選舉權都欠奉,公民權利仍能冒出頭來,可見政治權利的選舉權問題,不是公民權利的先決條件。

過去百多年的經驗既已說明法治與人權在欠缺政治權利條件下,仍有發展空間,為什麼要那麼執著於火速要有所謂的「真普選」的政治權利;「真普選」的政制能否保證帶來法治與公民權利,還要有其他的社會、政治、經濟、宗教、教育等條件配套。許多國家因為配套不全,單靠一人一票選舉權利,反而是撕裂社會的亂源。

本港政治環境能在前與後殖民地的政權轉移那麼敏感的時段而順利過渡,仍能維持法治人權,實是難能可貴。更何況九七後的政治權利發展已在《基本法》這樣具有憲法功能的大法中有所規定,為了取信于世人,這《基本法》寫明本港在原有的立法、司法與行政的框架基礎上,讓港人循序漸進,依法治理這個中國的行政特區。相信中央與否的人,他們有選擇權,但他們沒有不相信港人的選擇,因為不自信者,不會有前途。

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路成員

鄭赤琰

12001
分享至 : QQ空间
收藏
INSAFE System
關閉

0 個回復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