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基本法》第45條所指的「民主程序」,從來沒有規定要篩選或者預選,所以也絕對可以是一個開放包容的簡易的確認程序,只需要採用低提名門檻便成。民間團體一直有「公民提名」的要求,同樣只要得到足夠數目的提名委員願意確認並支持有關人士,便應該不會造成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至於提名委員會不做篩選會否造成有太多候選人,令選民花多眼亂,令選舉過程變得複雜?根據國際研究組織IDEA(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在119個有普選行政首長制度國家的研究,81個採用讓所有選民有兩輪投票的制度,容許在第一輪得票最高的兩名候選人在第二輪對決,達到汰弱留的目的,最重要是全程由全體選民一人一票定奪,完全不用成立特設機關或「民主程序」做預選或者篩選,而最終勝選的人應該取得超過一半選票而享有頗高的認受程度。另外,有20個國家用簡單多數票的辦法選出行政機關首長,勝出的人得票率很有可能低於一半,對管治來說未必是理想的結果。美國有唯一的選舉人票的制度早已演化成變相直選,不少引述美國的評論都是一知半解,甚至不求甚解,例如將民主共和兩黨的黨內初選曲解成預選和篩選,事實是兩大政黨根本不可能限制或阻止其他人的參與資格。另外,只有愛爾蘭選民可以按自己的判斷在選票上將眾多候選人排列次序,用「單一可轉移票」(Single Transferable Vote)的方法選出總統(註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