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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william.c

從觀照《媒體在選舉中的責任——以2000年美國總統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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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3 20:03:20 | 顯示全部樓層
「人民意願」vs.「既定法律」的探討

●由是,郝鐵村的「尊重人民意願」vs.「尊重既定法律」的論述是比較粗疏的,論証re-count事件,其中也自相矛盾的。從資料看,2000年的re-count事件,如前述,應是政治主導,試看,三重不同黨派政治傾向的法庭,就產生幾次反覆相反的結果,這是法律外衣衣下的政治拉鋸。

實情是,我認為,西方民主社會,縱使是成熟民主政治,表面上,是人民的意願通過法律來體現,但政客往往通過訴訟操控了法律(既定法律的施行權) 。故此,「人民意願」Vs的不是「既定法律」---因為既定法律只是載具/平台--- Vs的應是政客操控了法律的手段。美國民主政治雖然成熟,但政客不當手段會產生不公義不公平的結果,這是西民主政治社會某方面的局限性。

●且說「尊重人民意願」vs.「尊重既定法律」的普遍命題性,得看前提,得看處於一個民主社會抑或處於一個專制社會,得看法律制定和人民意願的關係。現實地看,由於人民意願是虛的,而法律是實在的,故此,理論上來說,法律比較重要。而人民意願多由政客所操控(代議制),政客同時又操控法律,所以矛盾面是三方面的。

在民主社會中,理論上,人民意願亦透過法律來體現。人民意願透過民主過程得以量化(如選舉)及秩序化,不致於散亂及虛無。當法律被操控或發展至非正義化的時候,理論上,可通過民主過程得以糾正,但往往有其醬缸性。在專制社會中,當既定法律非正義化並趨向嚴重的時候,人民意願就會通過累積走向對抗的位置,該「既定法律」從而也失去價值,那才真真正正是「人民意願」vs.「既定法律」的時候了,2000年戈爾的例子不是,當然也談不上「尊重人民意願」vs.「尊重既定法律」了,Vs也應講究層面性。

(10)

(完)

參考:

(電影)选票风波/重新计票
http://www.sydyw.com/vodhtml/JQ13694.html
美國大選危及憲制
http://www.people.com.cn/BIG5/channel2/17/20001113/310282.html
美國大選:新式電子投票機隱患無窮
http://news.bbc.co.uk/chinese/tr ... 3946800/3946869.stm
發表於 2016-3-30 14:54:2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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