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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觀照《媒體在選舉中的責任——以2000年美國總統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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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8 20:08: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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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鐵川﹕媒體在選舉中的責任——以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為例

【明報專訊】媒體在選舉中應扮演一種什麼角色?我的看法是「獨立」和「平衡」。下面試以2000年美國的總統選舉為例加以說明。

2000年11月7日,美國總統選舉投票之後第2天的形勢是:民主黨候選人、當任副總統戈爾在全美國共獲得約50,996,039張選民票,共和黨參選人、得克薩斯州長布殊共獲得約50,456,141張選民票,而新成立的綠黨的候選人、消費者利益保護運動的創始人耐德則獲得2,878,157張選民票。雖然戈爾的選民票比第二名的布殊領先約53萬張,但憲法規定選舉輸贏標準不是按全國統算的選民票,而是「選舉人票」。

「尊重人民意願」vs.「尊重既定法律」

美國這次總統選舉糾紛,歷時37天,波瀾迭起。糾紛的核心是對佛羅里達州的幾個郡是否手工計票。戈爾一方強調「尊重人民的意願」,小布殊一方強調「尊重既定的法律」。那麼在原則「尊重人民意願」和規則「尊重既定法律」之間,究竟何者更重要?更應尊重哪一個價值?這個問題是這次總統大選的糾紛焦點,也是美國法院系統辯論和裁定的關鍵。從結果來看,多數法官認定「既定法律」比「人民意願」更重要。因為「既定法律」是經由法定程序產生的人民意願,是原則轉化為規則後的產物,是理性(程序篩選)而非情緒化(臨時動意)的決定。雖然在全國普選票中戈爾領先布殊,但美國既定的總統選舉規則並非按全國普選票計算,而是按「選舉人票」計算,即在全國50個州贏得多數選舉人票才算贏得大選。因此,當戈爾強調自己在全國普選票中領先、要求尊重多數選民意願時,美國的多數法官立刻意識到了這是在變更既定規則,是大選中的臨時動議。不能說戈爾的要求不符合民主原則(尊重多數),但它與法律規則相衝突,所以得不到法官的支持(請參看拙著《法律是一種生活藝術》第104至106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美國媒體的表現

現在再來讓我們詳釋一下美國媒體在這場選舉糾紛的表現:

《紐約時報》與《華盛頓郵報》在大選前均表態支持戈爾,但在11月8日選舉結束後卻認為戈爾不應要求在佛羅里達州重新人工計票。其理由是:一旦遊戲規則確立,並且參加了遊戲,就不應回頭再來變更已經定好的遊戲規則。參賽者若對遊戲規則有意見,就一定要在參加遊戲以前表達,事後再來要求重新設定新的規則,就是對社會的穩定秩序的一種破壞,也是對其他參賽者的不公平(以下參見趙心樹所著《選舉的困境——民選制度及憲政改革批判》第668至669頁,四川出版集團、四川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美國主流媒體從業人員大多認為自由附帶責任。這種觀念的兩個重要內容是「獨立」和「平衡」。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應當努力地獨立於任何政府機關、政黨、團體、階級、群體或利益集團。在獨立的立場上,新聞報道要努力做到平衡,以盡可能全面地反映各主要政黨、團體、階級、群體及利益集團的聲音。

「獨立」和「平衡」

於是,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形成僵局和困局後,美國媒體在沒有任何人組織或命令的情下發揮了穩定人心、穩定政局、穩定社會的作用。

第一,主流媒體不約而同地紛紛採取了中立立場,沒有一邊倒地宣稱「布殊應當當總統」或「戈爾應當當總統」。雖然作為社會一分子的新聞工作者也具有個人的觀點和傾向,但是,各個主流媒體的新聞與言論版中都沒有擺出「仗義執言」的架勢來為任何一方說話,而是冷靜地提供平台,讓各方面有基本同等的機會發表各自的意見。

其次,各主流媒體反覆傳遞了這樣的一個觀念:在應該由誰擔任下屆總統的問題上,人民已經通過投票依法表述了他們的意見,但是,我們現在還不清楚,人民的意見究竟是什麼?這個問題只能依照法律來回答,我們必須靜觀戈爾、布殊這兩個陣營依法提出各自的主張,靜待司法系統依法作出判決。

第三,各個媒體請了各方面的法律專家,其中既有布殊、戈爾陣營的法律顧問,也有立場獨立的法學家,從法律程序和判例等多方面評述爭端各方的戰略戰術,解釋各級法院法官的權限與抉擇,預測爭端的走向與結局。這樣的討論客觀上等同於一場關於法律與政治的普及教育。有關知識的普及也有助於穩定民心,有助於民眾對法律解決僵局的信心。

第四,沒有任何一個政府部門召集媒體負責人開會,發文件、打電話,通知媒體可以報什麼,不可以報什麼。民主黨掌權的聯邦行政當局沒有這樣做,共和黨掌權的佛州行政當局也沒有這樣做;保守派法官略佔多數的聯邦最高法院沒有這樣做,自由派法官佔絕對多數的佛州最高法院也沒有這樣做;聯邦國會兩院沒有這樣做,各州議會也沒有一個這樣做。

由於各主要媒體相互獨立、相互監督且都各自獨立於政府、黨派或利益集團,當它們在某一問題上意見一致時,這一意見就容易比較被讀者觀眾接受。因此,在整個2000年選舉僵局期間,絕大多數美國人心中「爭端必須也必將法律解決,也一定能夠法律解決」的觀念始終沒有動搖過。

最後,我想以1921年英國《衛報》總編輯司各脫一篇文章中的幾句話作為結束語:

反對者的意見與朋友的意見享有同等地位,都有被報道的權利。

坦率的評論固然好,公正的評論更重要。

意見是自由的,事實是神聖的。

300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3 19:56:26 | 顯示全部樓層
從觀照《媒體在選舉中的責任——以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為例》一文從而闡述2000年美國大選「重新點票事件」的另一面

中聯辦官員著文「期許」香港某些媒體「獨立」和「平衡」

偶然看到中聯辦宣傳文體部部長郝鐵川的一篇論及2000年美國大選「重新點票」(re-count)事件文章:《媒體在選舉中的責任——以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為例》(載2012-06-08明報論壇版)。

首先,很欣喜看到中共學者官員能採用西方民主自由觀點論事。郝文章的主旨是:媒體在選舉中的角色應是「獨立」和「平衡」;郝某的用意似是藉此針砭當下「猪狼大戰」中,香港某些媒體不夠獨立,也不夠(報道)平衡。這一點,我認為郝是有感而發,頗有著墨,但剖析上似嫌不夠深入,而可能不熟識香港社會之故,對香港媒體的「期許」,也嫌隔靴騷癢,香港媒體大概「睬你都傻」,nomatter你來自「欽差大臣衙門」,兹不論。

關於2000年美國大選「重新點票事件」。由於本人對美國大選一向頗有留意,對2000年re-count事件猶其著迷,看到郝文,勾起了切搓癮。我認為,郝文對香港媒體的「期許」是虛,藉此顯示熟悉美國選舉政治為實(郝某寫有專書),這裡針對這一部份,專門說一下。

(1)
 樓主| 發表於 2013-3-13 19:56:44 | 顯示全部樓層
論証上似不夠精準

郝文用了頗大篇輯輻描述「重新點票事件」來例證「媒體在選舉中的責任」。郝某雖然博學,但似乎尚未能参透2000年美國大選「重新點票事件」的(美國)政治及社會意涵,論証上也似乎不夠精準---當年美國媒體獨立和平衡和re-count糾紛的關係,兹不論。

「重新點票事件」部份,先勾出郝文重點、以及本人簡評:
(1)2000年re-count事件,民主黨候選人戈爾終以選擧人團票弱於普選票的憲制規定而認輸敗北,美國主流媒體保持「獨立」和「平衡」,云云----後一點我没有異議(未有時間去查證),但前一點過於空泛 。

(2)郝文將「戈爾V.s小布殊」套入「糾紛的核心是對佛羅里達州的幾個郡是否手工計票」的前提作討論----這是有誤的。

(3) 郝文更將這場對抗(confront) 套入兩種哲學的抗衡上:『「尊重人民意願」vs.「尊重既定法律」』---我以為,剖析上是有誤的。但郝本人支持「尊重既定法律」這一點,則令人感到驚喜,這就是西方的法治精神。

(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3 19:57:17 | 顯示全部樓層
re-count事情的本質

我們看一下,郝鐵村所提出的三個情况、論點都没有錯。但似偏重了事情的表像,而疏於本質,故此不夠深入。郝某沒有細看re-count事件真相及過程,郝某大概不大熟識美國政治/社會文化;不大熟識美國訴訟習慣及文化;不大熟識美國訴訟和法律(含憲法)的關係;不大熟識美國政客(含政壇)和訟棍的關係;不大了解美國(社會)實用主義和理想主義的關係。

這個個案,在西方社會成熟民主政治下,其本質是:兩黨政治鬥爭(博弈)居於首位作出主導;其次是訴訟(law sue)文化;法律規條只是訴訟的被操控對像;媒體大體上是旁觀者,美其名曰監督者,部份媒體是這種事態的催化劑;再其次才是人民、鬆散及無能為力的社會,因為政客操控了人民。(注:我認為,所有從政者都是政客,有心為人民服務的民意代表也是政客)

政治鬥爭(博弈)源於利益的角遂(今屆香港豬狼大戰,可作參照),訴訟/訟棍則是政治/政客的工具,而法律規條則是訴訟/訟棍的平台。不要天真,「既定規則」(郝某語)不能解決一切,事態的進展及變化主要看訟棍(律師)怎樣演繹「既定規則」(法律)---正確地說,用什麽思辯手法令「既定規則」達致自已可要求(not even期望)的地步,2000年佛羅里達州選舉人團票倒向小布殊就是一個好例子。戈爾要遵守的選舉人團票決,只是「既定規則」的冠冕。(郝某倒將這種美國政治生態說得過份高尚,令人奇怪)

(3)
 樓主| 發表於 2013-3-13 19:57:37 | 顯示全部樓層
「美國傳媒V.s政治」和「香港傳媒V.s政治」的無可比性

2000年美國大選「重新點票事件」本質上是一場政治鬥爭(博弈),不同於辛普森案(1994)訟棍的勝利,這一次是政治(力量)鬥倒了(對方)訟棍(律師)---州務卿和共和黨總統委任的法官佔多數的最高法院借法官的權威(而不是法律)終止了re-count(只剩下一千多票未re-count),從而擊敗了訟棍(戈爾一方律師) ,改寫了美國2000-2008年社會利益的主導權。

似乎要這樣理解美國社會政治生態,才能掌握2000年re-count事件的本質,從而也就知道了「美國傳媒V.s政治」和「香港傳媒V.s政治」的無可比性。香港政治生態基本上不同於美國的治政生態,香港尚不是一個西方式成熟民主社會,香港訴訟文化不流行(相對於美國)。另一方面,香港傳媒的獨立及(報道)平衝比美國差多了,就以生果日報東主以及星島煙仔何的反新聞原則表現,香港傳媒目前是不被尊重的。假如以惡魔來形容美國的訴訟文化,香港則可以以非專業的傳媒文化來代替,尚幸它們還不能操弄香港的選舉政治。

(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3 19:58:00 | 顯示全部樓層
郝文描述得不大準確

說過2000年美國大選「重新點票事件」的本質,可以說說其過程,郝文遺漏失準之處頗多,郝文說:

『美國這次總統選舉糾紛,歷時37天,波瀾迭起。糾紛的核心是對佛羅里達州的幾個郡是否手工計票。戈爾一方強調「尊重人民的意願」,小布殊一方強調「尊重既定的法律」。那麼在原則「尊重人民意願」和規則「尊重既定法律」之間,究竟何者更重要?更應尊重哪一個價值?這個問題是這次總統大選的糾紛焦點,也是美國法院系統辯論和裁定的關鍵。從結果來看,多數法官認定「既定法律」比「人民意願」更重要。因為「既定法律」是經由法定程序產生的人民意願,是原則轉化為規則後的產物,是理性(程序篩選)而非情緒化(臨時動意)的決定。雖然在全國普選票中戈爾領先布殊,但美國既定的總統選舉規則並非按全國普選票計算,而是按「選舉人票」計算,即在全國50個州贏得多數選舉人票才算贏得大選。因此,當戈爾強調自己在全國普選票中領先、要求尊重多數選民意願時,美國的多數法官立刻意識到了這是在變更既定規則,是大選中的臨時動議。不能說戈爾的要求不符合民主原則(尊重多數),但它與法律規則相衝突,所以得不到法官的支持(請參看拙著《法律是一種生活藝術》第104至106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郝文描述得不大準確。

●背景一:美國(總統)大選 presidential election,實質上是普選票popular vote作主導。選舉人團票Electoral college是「加冕票」(本人自撰詞),卻具決定性,但受制於普選票(嬴者全拿),十分古怪,這是美國立國者一貫的「制衡」思想的體現。可參看鄙文:《普選˙普選權˙間選˙美國選舉人團》http://www.c4ckin.com/forum.php? ... &extra=page%3D1
(注:郝文將popular vote譯為選民票,將Electoral college譯為選舉人票,不大準確)。


(5)
 樓主| 發表於 2013-3-13 20:00:14 | 顯示全部樓層
戈爾不會在結果未正式公佈前自耀領先及「要求尊重多數選民意願」

●郝文這一段:「….當戈爾強調自己在全國普選票中領先、要求尊重多數選民意願時,美國的多數法官立刻意識到了這是在變更既定規則,是大選中的臨時動議。不能說戈爾的要求不符合民主原則(尊重多數),但它與法律規則相衝突,所以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從結果來看,多數法官認定「既定法律」比「人民意願」更重要。

----是錯誤或誤解情況的描述。

戈爾不會無知到,未等全國正式公佈結果前就宣稱或暗示自己普選票中領先的,戈爾也不會無知到不知道美國大選是以選舉人團作決定的。當然也不會大膽到「要求尊重多數選民意願」。候選人這樣子說,不只不恰當Inappropriate,尋且是違憲。我一個非美藉人,也知道美國發生過普選票雖多數但選舉人團票過不了關而當不成總統的例子。更重要的是,在美國,憲政上,普選票代表民主,選舉人團(50州每一州的一體性投票)代表共和,而美國是聯邦共和國呀!這是國家强於人民的表示---雖然國家由人民所組成---這是美利堅合眾國通過選舉人團票(50州)來體現。實情是,戈爾正趕赴大會宣佈敗選,是幕僚將他制止并建議re-count呈現,理由也不是「全國普選票中領先」,美國政治人物不會這樣子無聊地輸打嬴要。

美國法官和美國大選是没有關係的,除非出了問題(如re-count),就某一選舉法律訴訟作出栽決。美國的行政權更迭取決於國會。國會(代表人民)立法,法院解釋法律及栽決。(郝某同時將法院和法官的概念混淆了。沒有「美國的多數法官立刻意識到了….」這種情况的)

很奇怪郝某連「臨時動議」都弄錯了,把議會程序和法院程序弄混了。動議(motion) 是議員向議會提出的。副總統雖然是參議院當然主席,但未聽過參議院主席會提出動議的。而作為總統侯選人,向那裡提「臨時動議」啊?侯選人那有資格啊?「是大選中的臨時動議」----what is that? 總統侯選人或其班子假如有意見發表,只能散播一種輿論(通過記招或耳語),正式的,叫提出一項聲明。不過,如前述,假如戈爾或他的班子這樣子聲稱,馬上會被人認定是違憲或發神經。

Btw,「臨時動議」關法官什麽事?提出訴訟(law sue) 才關法院事。2000年戈爾Vs小布殊的訴訟,是關於re-count,不是關於「全國普選票中領先…」這勞什子,《「尊重人民意願」vs.「尊重既定法律」》這個論述(假如有) 也落錯時空了。

(6)
 樓主| 發表於 2013-3-13 20:01:19 | 顯示全部樓層
re-count背景

●背景二:大選開票日,最後時刻,兩黨決戰於佛羅里達州,在「嬴者全拿」的法規下,普選票一票之差就能判定誰人可當總統。佛羅里達州的差距是1784票(小布殊勝),差距0.03%。法律規定,差距0.5%,就可進行re-count。

背景三:戈爾本來也就算了,準備宣佈敗選,那知競選班子發現佛羅里達州(小布殊弟弟為州長)的投票過程中,漏洞百出,選舉結果大有可能逆轉。

背景四:政治力量對比---佛羅里達州為共和黨統治的州,州務卿(女)握Re-count過程生殺大權。州地方法庭法官有包庇共和黨者,但州高院法官卻是傾向民主黨的。而聯邦最高法院卻是共和黨總統委任的法官佔多數(郝文稱為保守派,不全錯,但不準確) ,當時政治力量可謂犬牙交錯。(州議會權力是12/12日後可自行選任25名選舉人團,但後來己用不著,因為聯邦高院己發功。)

(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3 20:01:48 | 顯示全部樓層
re-count糾紛的核心

●糾紛的核心不是「對佛羅里達州的幾個郡是否手工計票」。糾紛的過程有好幾個,最初集中發生在棕櫚灘郡:

(1) 打孔式投票卡設計有暇庛,佛州多老人,多有打錯者。當日已有人向選舉單位抗議重新投票,但無效。

(2) 差距只有1784票,戈爾班子要求re-count,後更發現諸多漏洞,包括全州有十七多萬張廢票,過多。表示打孔式投票卡很有問題。也包括「和犯罪者姓名相近者被剝奪投票權」,共二萬多人。以及,没有郵簽及投票書簽名的海外軍人投票函件,没被視作廢票,戈爾班子抗議,無效。

(3) 美國計票是用電子機械器具,由於打孔式投票卡+老人的因素,電子機械首次計票多產生漏洞,假如用電子機械re-count,同樣又不準確,戈爾班子故此要求人手re-count。

(4)同時間,由於戈爾全國普選票---當時己算出---多出小布殊53萬票,戈爾有全國勝出趨勢,佛州一進行re-count,戈爾的原差距就縮窄。但人手re-count需時,經過幾輪爭吵及訴訟,戈爾班子成功爭取到延續至12月12日。小布殊班子的策略則是拖延人手re-count的進行以及催促times up(截計)。故此,事件糾紛的核心不是「對佛羅里達州的幾個郡是否手工計票」(re-count是全州性的) ,而是時間之戰。

(5)雙方訴訟放在爭取時間上,錯對之像隱然可見,從小布殊一方千方百計阻止re-count下去的情况(最後僅餘一千多票未re-count,雙方差距最後縮短到三百多票) ,可見小布殊一方之心虛以及形態上隱藏戈爾的勝選的可能。結果,具體阻止到re-count下去的是佛羅里達州務卿(女)和最高法院法官(憑權威而不是憑法律),既定法律云乎哉,傾共和黨派使的可是合法的小人行為,可見政治鬥爭(博弈)的殘酷。(以上根據[(電影)选票风波/重新计票])

(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3 20:02:39 | 顯示全部樓層
可能誤將此意願作彼意願intent

●糾紛的核心(main argument) 是:
(a) 應否re-count?---戈爾班子勝。
(b) 應否人手re-count?---戈爾班子勝。
(c) 應否延長re-count時限?---戈爾班子勝。
(d) 應否在12月12日再延長多幾小時?---戈爾班子敗。

●郝文說:
『戈爾一方強調「尊重人民的意願」,小布殊一方強調「尊重既定的法律」。那麼在原則「尊重人民意願」和規則「尊重既定法律」之間,究竟何者更重要?更應尊重哪一個價值?這個問題是這次總統大選的糾紛焦點,也是美國法院系統辯論和裁定的關鍵….』。

可能搞錯了。戈爾一方強調「尊重人民的意願」不是on「選擧人團票弱於普選票」這個subject。而選擧人團票之決勝,based on普選票的recount,兩者意涵是同一樣東西。即選擧結果也等於是人民的意願(理論上) ,兩者沒有矛盾,某一方人民(非普選票所有選民,是民主黨徒眾)質疑執行「既定的法律」的出錯,非普選票的投票意志(投戈爾一方)對抗Vs選舉人團票決的規則---況且當時兩種結果還未出來。郝鐵川似是miss-qoute戈爾一方的說話了。

翻查資料,是在抗辯需要人手re-count的時候,the argument:「由於打孔式投票卡差勁,老人投票者打不穿孔的票作了廢票,機械re-count會再出問題....」,小布殊一方則抗辯「系統沒有出錯,規則標準不能違犯,故此不用人手re-count」,戈爾一方(律師)遂而拋出著名辯詞:「打不穿孔的結果(凸孔)雖然要符合規則的判決(為廢票),但從凸孔的遺跡看,不能抹殺投票者的意願intent…」----請注意,美國社會的思辯可以去到這樣細緻的地步,我們的社會(觀念)想像不到---而郝某可能誤將此意願作彼意願。

至於郝某所說:「這個問題是這次總統大選的糾紛焦點,也是美國法院系統辯論和裁定的關鍵….」,情形不是這樣子美麗。具體情況是,最高法院於12月12日審查及裁決「違反公平保護條款的行為」,但由於最後限期己屆,re-count必須停止,由於re-count己停止,「違反公平保護條款的行為」故此也不用裁决,云云。最高法院當時不只不是裁決『在原則「尊重人民意願」和規則「尊重既定法律」之間,究竟何者更重要?更應尊重哪一個價值』這些高尚議題,尋且是明目張膽地玩忽戈爾一方了。我這個外人閱畢至此,也擲筆三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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